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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很多农资商朋友询问:农药经营许可证已经核发得差不多了,现在经常看到某地查出一些农药生产经营的案件,什么情况下会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呢?为了给大家提供帮助,现将有关规定归纳整理如下:
一、以下行为,会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 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2.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3.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4.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2)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3)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4)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5.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2)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3)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4)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二、吊销农药许可证的有关人员必须禁业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这里就是谁发证,谁监管,谁吊销农药行政许可,谁公布禁业人员。一旦吊销农药行政许可证,就必须把相关人员列入禁业“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这些列入“黑名单”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农业农村部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核发农药行政许可是准入,吊销农药行政许可是放开出口,有进有出,流水不腐,才能净化农药行业,整顿农药市场,维护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农药者的正当权益,遏制假冒农药使用,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